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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来源: 系统管理员 浏览:953 2016-04-24 23:39 收藏+2 loading... 关注+1 loading...

茂名市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通知》,进一步厘清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职责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通知》,进一步厘清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职责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下级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市、区(县级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包含中央、省驻茂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25日印发的《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83号)已经不适用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实施。

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自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四是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工矿商贸领域、水上交通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分别授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查处。

五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陈维供稿 编辑部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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